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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化妝(新娘秘書)服務合約
主旨:本合約提供結婚新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新娘秘書: (以下簡稱乙方)確認服務日期、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費用之憑證。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服務項目提供甲方服務:
服務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星期
服務地點 (填寫地址或明確之地點 如:某某飯店):
服務包套內容:
會依您下定的包套填寫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務包套費用為新台幣$ (外加費用另計)
定 金 $ (收款人簽名: 支付時間: )
尾 款 $ (收款人簽名: 支付時間: 婚宴當天須結清 )
二、親友妝髮另外付費服務:
1. 乙方當天以服務新娘為主,無提供親友妝髮。如甲方需親友妝髮服務皆由乙方另外安排造型師,甲方無法指定造型師。
2.親友妝髮服務需與新娘同時間同地點完成,沒有提供與新娘不同時間及地點的親友妝髮服務。
3.請甲方於婚期三個月前以E-MAIL或傳真方式回覆乙方婚禮當天需要的親友妝髮品項。乙方保證可承接一位親友妝髮(或二妝、或二髮),如需多人妝髮服務,需依乙方調配為主,並不保證能全數服務。親友妝髮人數排定後無法提供刪減。
4. 親友妝髮服務沒有提供飾品與假髮,如需租借者頭飾ㄧ組300.-項鍊耳環ㄧ組300.- 假髮一個300.-無法指定式。
5.以下為預定新秘主包套的親友妝髮優惠價位:
伴娘妝,親友妝:NT$1500/人 (含化妝,不含髮型)
伴娘髮,親友髮:NT$1500/人(含髮型.不含化妝)
媽媽妝:NT$2000/人 (含化妝,不含髮型)
媽媽髮:NT$1500/人(含髮型.不含化妝)
花童妝: NT$300
花童髮: NT$300
男士妝: NT$300
男士髮 : NT$300
三、外加費用明細:
親友妝髮$_________ 車馬費用$_________ 住宿費用$_________ 鐘點$_________ 其他$________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外加費用總計$_________ 新台幣 支付時間:婚宴當天須結清
四、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 本合約需經甲方支付定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甲方收到合約後三日內,需完成簽名,並回傳合約至乙方即為檔期預約完成。甲方收到乙方合約後三日內未回傳簽署合約給與乙方,乙方即無法幫甲方保留檔期,定金將退還與甲方。
2.甲方需支付乙方定金為服務包套費用百分之三十。
3.乙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因素(備註一)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定金退還甲方。若乙方因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有損害,仍應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4.除上述第四條第3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約,需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八個月以上通知,除應將甲方已支付定金退還甲方外,需另外賠償定金百分之七十。
b.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八個月至三個月期間通知,除應將甲方已支付定金退還甲方外,需另外賠償定金百分之百。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除應將甲方已支付定金退還甲方外,需另外賠償服務包套費用百分之五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以內通知,除應將甲方已支付定金退還甲方外,需另外賠償服務包套費用百分之七十。
e.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除應將甲方已支付定金退還甲方外,需另外賠償服務包套費用百分之百。
5.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因素(備註一)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定金退還甲方。若甲方因怠於通知致乙方受有損害,仍應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乙方並得將定金先行扣除損害後退還甲方。
6.除上述第四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八個月以上通知,乙方可退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之定金百分之三十。
b.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八個月至三個月期間通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的定金。
c.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乙方除不退還甲方已支付定金,甲方需另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d.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以內通知,乙方除不退還甲方已支付定金,甲方需另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e.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乙方除不退還已支付定金,甲方需另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7. 第三條第4款至第6款及第9款之通知,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如以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須他方明確回覆已收受通知之意思表示,始為通知之到達。
8.合約經簽訂完成後,無法更換包套內容與轉讓檔期。
9.甲乙雙方如因三親等直系親屬逝世,致無法提供或接受服務時,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或接受服務時立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支付之定金退還甲方。
10.甲方如因懷孕致婚禮改期,乙方同意甲方改期壹次,但改期須為乙方尚可服務之日期、區域及包套。如甲方改期的時間乙方已有他人預定,即視同甲方解除合約,並須依解除合約條例處理。除此情形外,乙方不提供改期服務。
11.乙方如因懷孕生產而無法於服務日期進行服務,即視同乙方解除合約,並須依解除合約條例處理。
12.甲方與乙方在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事項中的服務時間內,不得再安排他人之造型服務。
13.甲方當天的造型記錄,乙方有權發表於網路、平面媒體上,如甲方不同意,請事先告知乙方。
14.婚宴當日服務期間,甲方有任何問題請務必於當下提出,婚宴之後提出則不予負擔責任。
15.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他方之個人資料。但相關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6.本合約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7.本合約經由網路傳送仍具有法律效用,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18.乙方聘任王齡梓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日後若因合約有所爭議,由王齡梓律師協助處理。
備註一:不可抗力條款含地震、颱風、戰亂、暴動、大規模罷工、政府命令、甲、乙雙方因自身發生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
備註二:婚宴當天造型師不入座,請新人準備造型師餐點 。
甲方(新娘或新郎)姓名: 乙方(新娘秘書)姓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E-MAIL: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E-MAIL:
地址: 地址:
甲方(新娘或新郎)簽名: 乙方(新娘秘書)簽名:
簽訂合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關於合約這件事。。。。。
合約的意義在於保障甲乙雙方
雙方在簽署合約時是在彼此認同此合約之下而簽定的,
所以無論甲方或乙方因故取消預定就必須依合約條例負擔賠償金額。
這也是尊重彼此的誠信與簽署合約的意義。
很多新人可能不知道
當新秘收到您的定金並且合約簽署完成時
就等於確定幫您保留了此天檔期
也就等於推掉了後續 N位新人的詢問。
(尤其是好日子可能都是拒絕了數十對以上的詢問)
所以當您因故決定取消預定時,
我們需要依照合約條例處理以維護彼此雙方的權益 。
也必須僅有相同的處理方式
才得以公平的對待所有新人
得到彼此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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